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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商標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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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97 條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一年以下徒刑或科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網路販賣亦同,買家知情不影響成立。

Q · 在蝦皮、IG 賣仿冒品標明「高仿」,買家也知情,會不會犯罪?

會。買家知情救不了你

依商標法第 97 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本身就構成犯罪,不問買家是否知情。2022 年修法後刪除「明知」要件,只要證明有「故意」即成立,第二項並明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販賣亦同。標題寫「高仿」「同款」「A 貨」反而是檢察官最愛的證據,因其直接證明賣家知道商品為仿冒品。

白話解讀

你在蝦皮看到一個賣家賣「高仿」LV 包包,標題寫得明明白白「非正品」,價格也只有正品的十分之一。買家也都知道是假的,雙方你情我願。你可能以為,既然大家都知道是假的,沒有人被騙,應該沒事吧?錯了。商標法第 97 條根本不在乎買家有沒有被騙,它要保護的是商標權人。只要你販賣、為了販賣而持有、陳列、進口或出口別人的仿冒商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在等你。2022 年修法後更狠:原本要證明你「明知」是仿冒品才能罰,現在只要有「故意」就成立,舉證門檻直接降低一個等級。而且第二項白紙黑字寫明:透過電商或網路販賣的也算,這條就是為蝦皮、Facebook 社團、IG 賣家量身訂做。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97 條規範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罰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第 95 條、第 96 條第一項仿冒商品的行為人,最高一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明確規範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販賣亦同,是電商平台仿冒查緝的核心法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蝦皮賣「高仿」並標註非正品,買家也知情,這樣為什麼還算犯罪?

因為商標法保護的不是被騙的消費者,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你販賣仿冒品本身就稀釋了商標的識別性和價值,不論買家是否知情。第 97 條的構成要件只看你有沒有販賣、持有、陳列他人的仿冒品,根本不問買家心理狀態。內行人提示:在標題寫「高仿」「同款」反而是檢察官最愛的證據,因為它直接證明你知道這是仿冒品。

Q2我只是幫朋友代為上架商品,沒有經手金錢,會被告嗎?

會。第 97 條規範的行為包含「陳列」,意思是只要把商品擺出來給人看就算。實務上協助拍照、上架、寫文案的人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不知情,你需要保留跟朋友的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告訴你商品來源的訊息,這是你日後脫罪的關鍵證據。

Q3代購買到假貨,我聲稱不知情有用嗎?

2022 年修法前要證明「明知」才能定罪,現在只要有「故意」就成立,門檻低很多。實務上法官會看你的進貨價格、來源、有沒有正常的進貨單據、跟上游的對話紀錄等等綜合判斷。價格遠低於市價卻沒查證,就很難主張沒有故意。內行人提示:建立完整的進貨查證流程(簽收單、發票、工廠認證文件)是代購業者唯一的保命符。

Q4商標法第 97 條是什麼?

販賣仿冒商品的刑事處罰規定,最高一年徒刑,2022 修法後網路販賣明文入罪,是電商查緝核心法源。

Q5什麼叫「意圖販賣而持有」?

客觀上持有仿品且主觀上有販賣目的就構成,不必實際完成交易,囤貨被查到就算。

Q6「陳列」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將商品擺設展示供人選購,網路上架、社團貼文、群組推銷皆屬之,不限實體店面。

Q7商標法 95 跟 97 條差在哪?

95 條罰自行使用仿冒商標的人(製造商),最高 3 年;97 條罰販賣仿冒品的人(賣家),最高 1 年。

Q8蝦皮賣高仿被告怎麼辦?

第一時間下架、聯絡律師、整理進貨憑證、主動聯繫商標權人和解,越早談和解金越低。

Q9賣仿冒品和解金怎麼算?

通常落在商品定價三到十倍之間,進入偵查後翻倍,刑事和解可作為緩起訴或減刑事由。

Q10商標法 97 條怎麼舉證對方有故意?

看標題寫「高仿」「同款」「A 貨」、進貨價格遠低於市價、無正常進貨單據、與上游對話紀錄。

Q11被檢察官搜索時該怎麼應對?

要求出示搜索票確認範圍、保持沉默、立即聯絡律師,不要急著辯解或同意警方拍照錄音。

Q12商標法 97 vs 詐欺罪哪個重?

詐欺罪 5 年以下刑度較重但需證明買家被騙,97 條 1 年以下但買家知情不影響成立,舉證較容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 articleCompare with
保護法益商標權人之商標識別性與品牌價值詐欺罪(刑法 339)保護消費者財產法益
買家知情影響無影響,照樣成立詐欺罪需被害人陷於錯誤始成立
刑度1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 95 條(自行使用仿冒商標)3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
故意要件2022 年修法後一般故意即可舊法需證明「明知」,舉證門檻較高
網路販賣第二項明文規定亦同刑法詐欺罪需另適用加重詐欺(339-4)

This article

保護法益
商標權人之商標識別性與品牌價值
買家知情影響
無影響,照樣成立
刑度
1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要件
2022 年修法後一般故意即可
網路販賣
第二項明文規定亦同

Compare with

保護法益
詐欺罪(刑法 339)保護消費者財產法益
買家知情影響
詐欺罪需被害人陷於錯誤始成立
刑度
商標法 95 條(自行使用仿冒商標)3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
故意要件
舊法需證明「明知」,舉證門檻較高
網路販賣
刑法詐欺罪需另適用加重詐欺(339-4)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標法第 78 条の 2(侵害物品の譲渡等の罪)
韓國상표법 제230조(침해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 67 條 + 刑法第 213-215 條(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德國MarkenG § 143 Abs. 1 Nr. 2(Strafbare Kennzeichenverletzung)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716-9 et L716-10(Contrefaçon de marque)
美國18 U.S.C. § 2320(Trafficking in Counterfeit Goods or Servi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0531 全文修正)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所欲規範者,為前二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若本條所列之行為,係由前二條行為主體所實施者,其情形已為前條罪責所涵蓋,並無另行構成本條罪責之餘地。爰增訂「他人所為之」等文字,以資明確。   三、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如非以營利販賣意圖而販入(如原以自用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如受贈等),嗣後起意營利販賣者,其行為無法為原條文所列舉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之構成要件所涵括,然為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於市面散布流通,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該等行為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以資明確。   四、目前行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型態日新月異,為因應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發達之經濟發展情勢,爰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本條規範行為者,列為處罰之對象,以遏止侵權商品散布之情形。

(1110415 修正)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之主觀要件限於明知,不符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第十八.七七條規定,爰刪除明知之文字,回歸一般刑事處罰以故意為要件之原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新增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條文後段移列。為明確規範本條之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行為中,如係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屬規範禁止之行為,爰參照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之體例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所欲規範者,為前二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若本條所列之行為,係由前二條行為主體所實施者,其情形已為前條罪責所涵蓋,並無另行構成本條罪責之餘地。爰增訂「他人所為之」等文字,以資明確。   三、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如非以營利販賣意圖而販入(如原以自用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如受贈等),嗣後起意營利販賣者,其行為無法為原條文所列舉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之構成要件所涵括,然為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於市面散布流通,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該等行為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以資明確。   四、目前行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型態日新月異,為因應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發達之經濟發展情勢,爰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本條規範行為者,列為處罰之對象,以遏止侵權商品散布之情形。

(1110415 修正)

一、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之主觀要件限於明知,不符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第十八.七七條規定,爰刪除明知之文字,回歸一般刑事處罰以故意為要件之原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新增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條文後段移列。為明確規範本條之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行為中,如係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屬規範禁止之行為,爰參照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之體例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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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97 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