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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標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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