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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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一律沒收,屬絕對義務沒收,法官無裁量空間。
Q · 仿冒品被查扣後,不是被告的東西也會被沒收嗎?
會。商標法 98 條不問屬於誰一律沒收
依商標法第 98 條,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屬絕對義務沒收,明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使商品屬於第三人(例如寄放、代為保管),法院仍應沒收,法官無裁量空間,也不會因被告與第三人和解而發還。立法目的在切斷仿冒品於刑事程序結束後重新流入市場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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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結束後,那些被查扣的仿冒商品會怎樣?大多數人以為,犯人被判刑了,商品的命運跟自己沒關係。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法院判決中「主刑」和「沒收」是兩件可以分開的事,仿冒品的沒收還是「絕對義務沒收」,意思是法官沒有裁量空間,連「跟犯人和解後想要回商品」這個選項都不存在。更狠的是條文裡那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意思是就算商品不是被告的、是被告寄放在你家的、甚至是商標權人主動賣給仿冒商再被查扣回來的,照樣沒收。這條斷絕了仿冒品在司法流程結束後再度進入市場的可能性。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98 條為侵害商標權物品的絕對義務沒收規定。凡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論其所有權歸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法院均應沒收,屬刑法第 38 條沒收的特別規定,排除一般「得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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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倉庫裡寄放朋友的貨被查到是仿冒品,我會被沒收嗎?
商品本身依本條一定會被沒收,這部分沒有討論空間。但你個人會不會被起訴是另一個問題:如果你能證明你不知情、有完整的寄存記錄和對話紀錄,可以爭取不起訴。內行人提示:倉儲與代收業者的保命符是「來貨資訊登記制度」,每筆貨進出都有書面紀錄,並主動向上游索取出廠證明。
Q2為什麼仿冒品的沒收連跟被告沒關係的東西都要沒收?
立法理由很明確:避免仿冒品在刑事程序結束後重新流入市場。如果允許第三人物品發還,仿冒商會用寄放親友的手法洗白庫存。第 98 條的絕對沒收就是切斷這條洗白路徑。內行人提示:這條的剛硬程度遠超一般沒收條文,實務上幾乎沒有例外。
Q3商標法 98 條是什麼?
侵害商標權物品的絕對義務沒收規定,不問屬於誰一律沒收,是仿冒品刑事程序的最終處置依據。
Q4什麼叫義務沒收(絕對沒收)?
符合法定要件時法院必須沒收、無裁量空間,且不因物品屬於第三人而例外。
Q5「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是什麼意思?
沒收不以物品屬於被告所有為前提,第三人寄放或保管的仿冒品同受沒收。
Q6商標法 98 條沒收和刑法 38 條沒收差在哪?
98 條是絕對義務沒收且不問所有人,38 條原則上尊重第三人物權、得發還。
Q7仿冒品被查扣後第三人能要回嗎?怎麼主張?
商品本身幾乎不可能取回,第三人只能在個人刑責上主張不知情,並保留寄存與對話書面紀錄。
Q8商標權人怎麼確保仿冒品被沒收?
蒐證 → 提刑事告訴 → 偵查中標示侵權物品促檢方一併聲請沒收 → 提供真假品鑑定。
Q9倉儲業者代收到仿冒品被查扣怎麼自保?
建立來貨登記制度、保存進出紀錄與上游出廠證明,證明自己不知情以爭取不起訴。
Q10怎麼證明庫存裡哪些是真品避免一起被沒收?
在判決確定前提出進貨單據、購買憑證與授權證明,區分真品與仿品,事後難以救濟。
Q11商標法 98 沒收 vs 刑法 38 沒收哪個適用?
商標侵害物品優先適用商標法 98 條的絕對義務沒收,刑法 38 條退居普通規定。
Q12和解後能不能取回被沒收的仿冒品?
不能。沒收是對物處分,不因民事和解而消滅,和解只處理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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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0531 全文修正)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物品沒收之規定,依原條文之文字,本條所規範之客體是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或須主刑成立,即被告成立前二條之罪責,始得為之,司法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迨至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刑法第四十條規定後,實務上仍未有一致之看法。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
(1051115 修正)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百零四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 商標名詞
- 沒收名詞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物品沒收之規定,依原條文之文字,本條所規範之客體是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或須主刑成立,即被告成立前二條之罪責,始得為之,司法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迨至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刑法第四十條規定後,實務上仍未有一致之看法。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
一百零四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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