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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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