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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廷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廷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許廷安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行卷附之刑事聲請合併執行狀),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廷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15日 │ 103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25766號 │ 103年度偵字第29752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 104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11月14日 │ 104年3月12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 104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5日 │ 10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4年度執字第882號 │ 104年度執字第574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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