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利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71號、104年度執字第14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利建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利建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利建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利建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02日 │103年0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 │第174號 │517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58號│104年度易字第777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07月24日 │104年09月1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58號│104年度易字第777號││判 決├────┼─────────┼─────────┤│ │判 決│104年08月03日 │104年10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 │11969號 │146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