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陳冠章
- 被告
- 陳弘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弘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經具保人陳冠章民國104 年5 月5 日繳納後予以釋放。茲因本院於同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部分漏未判決,爰再行準備程序。然被告陳弘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5 年5 月24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 月28日彰檢玉新105 助260 字第31532 號函所附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陳弘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冠章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