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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敏芳李婉玉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陳冠章
被告
陳弘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弘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經具保人陳冠章民國104 年5 月5 日繳納後予以釋放。茲因本院於同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部分漏未判決,爰再行準備程序。然被告陳弘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5 年5 月24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 月28日彰檢玉新105 助260 字第31532 號函所附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陳弘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冠章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