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智
陳建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8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末及第九行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3 編號5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 行末及第9 行末之記載,漏未記載沒收,顯係單純誤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3 編號5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