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陳美芳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準 律師
- 被告
- 加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勳
- 被告
- 王國勳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