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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柯志民蔡佳瑜林佳瑩

原告
黃進權
被告
阮玉草
被告
呂德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4年度中簡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佳瑜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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