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齡玉楊欣怡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蕭世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

二、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蕭世祥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開庭審理後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被告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本院認上開案件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