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蕭世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
二、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蕭世祥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開庭審理後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被告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本院認上開案件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