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柯志民林佳瑩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威宇(冒名林威男)

具 保 人 詹承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承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詹承龍因被告林威宇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民國105 年3 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並經拘提無著,且未遭羈押或入監執行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