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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葳鍾堯航王奕勛

原告
謝玉英
原告
王顯文
共同送達代收人
嚴佳宥律師
被告
朱志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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