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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奕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333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奕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