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武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穗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武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武瑞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8月13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嗣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撤銷停止強制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89年6月29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戒毒偵字第802、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5月12日執行完畢出所;提起公訴部分,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所犯2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5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刑期起算日為97年1月21日,執行期滿日為98年7月30日),於98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3123號判決、98年度訴字第309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11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3534號判決、98年度訴字第41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6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8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