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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04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玉琪田雅心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右聖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0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90、2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0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6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6年1月12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由被告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所訂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0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