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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劉建順因犯肇事逃逸等7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3 等3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編號4 等2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6 所示之罪,業經各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建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5月16日          │102年9月23日          │102年11月1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182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6│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169 號│103 年度訴字第1351號  │103 年度訴字第140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6月23日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2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169 號│103 年度訴字第1351號  │103 年度訴字第140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1日          │103年12月8日          │103年12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更字第672 號(編號1 至3 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9 月,刑期自103 年10月19日起至105 年7 月18日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4 月10日、      │102年4月10日          │103年7月10日          │
│                │102 年5 月29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103 年度偵字第21839 號│
│                │號                    │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104年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 年度執字第1459號(│104 年度執字第1460號(│104 年度執字第1561號(│
│                │編號4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期自107 年1 月19日起│刑期自107 年5 月19日起│
│                │刑1 年6 月,刑期自105 │至107 年5 月18日止)  │至108 年1 月18日)    │
│                │年7 月19日起至107 年1 │                      │                      │
│                │月18日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