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劉建順因犯肇事逃逸等7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3 等3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編號4 等2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6 所示之罪,業經各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建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5月16日 │102年9月23日 │102年11月1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182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6│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169 號│103 年度訴字第1351號 │103 年度訴字第140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6月23日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2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169 號│103 年度訴字第1351號 │103 年度訴字第140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1日 │103年12月8日 │103年12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更字第672 號(編號1 至3 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9 月,刑期自103 年10月19日起至105 年7 月18日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4 月10日、 │102年4月10日 │103年7月10日 │ │ │102 年5 月29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103 年度偵字第21839 號│ │ │號 │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601 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104年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 年度執字第1459號(│104 年度執字第1460號(│104 年度執字第1561號(│ │ │編號4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期自107 年1 月19日起│刑期自107 年5 月19日起│ │ │刑1 年6 月,刑期自105 │至107 年5 月18日止) │至108 年1 月18日) │ │ │年7 月19日起至107 年1 │ │ │ │ │月18日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