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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彥璋

具 保 人 蔡佩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18660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佩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彥璋(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蔡佩樺(下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03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為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5月6日投檢邦明104執助45字第8367號函乙份暨該函所附具之拘票、報告書各2份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乙份附卷可憑;又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佐;且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乙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士傑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