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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2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利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71號、104年度執字第14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利建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利建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利建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利建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02日 │103年0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 │第174號 │517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58號│104年度易字第777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07月24日 │104年09月1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58號│104年度易字第777號││判 決├────┼─────────┼─────────┤│ │判 決│104年08月03日 │104年10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 │11969號 │14677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2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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