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525號、102年度緩字第4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上衣貳件、裙子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偵字第216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確定,103年11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實質確定;本件102年保管字第4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仿冒服飾等物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秀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632號為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2年11月25日確定,並於103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屬實。又扣案之「BURBERRY」上衣2件及裙子1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扣案照片等件附卷可憑。且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所經營之「琪琪服飾」商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乙節,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復有「琪琪服飾」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網頁資料、現場地圖及店面照片可資佐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