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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簡源希楊珮瑛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告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被告
加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勳
被告
王國勳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