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90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9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AI MATTHEW(加拿大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43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AI MATTHEW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LAI MATTHEW 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 時許止,在彰化縣和美鎮某處飲用啤酒酒後,不顧飲酒後注意力及操控力將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 ─6803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LAIMATTHEW 於同日下午3 時1 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3 段與環中東路4 段交岔路口時,不慎追撞前方林新生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8086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無人受傷),經警獲報到場處理,於同日下午3 時22分許測得LAI MATTHEW 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進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AI MATTHEW 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4 至6 頁),並有證人林新生於警詢時證述之肇事經過在卷可憑(見警卷第8 至10頁),此外,並有查獲員警之職務報告、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外僑居留資料查詢、車牌號碼000 ─6803、ANV ─8086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報表、現場及車輛受損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 頁、第15頁、第17頁、第22至24頁、第27頁、第29至36頁),足認被告任意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LAI MATTHEW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之宣告與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 頁),然無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禁令,僅圖一己往來便利,貿然於身心狀態受酒精影響之情況下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市區道路,進而肇事危及其他用路人財產安全,兼衡其測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暨其犯後坦承犯行,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商(見警卷第4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1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凱鑫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90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