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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2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2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妤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妤涵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甫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
    被      告  沈妤涵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妤涵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送觀察、勒戒,甫於民
    國104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於105年4月27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查獲前數小
    時之某時,在其友人林禦沅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內,以放入吸食器加熱甲基安非他命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4月27日凌晨0時40分
    許,與林禦沅(所涉毒品案件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警在
    臺中市北區中清路與天津路交岔路口盤查,且經採集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妤涵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復
    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1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
    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依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26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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