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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巫淑芳陳航代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保聖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就違反藥事法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違反藥事法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