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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威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威鵬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吳威鵬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22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 年6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