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
- 原告
- 賀黃峰珠
- 被告
- 劉俊仲
張恒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
張恒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