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朝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朝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周朝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 年3 月31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111號(102 年度偵字第724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4 年,於103 年3 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1 年1 月19日復犯妨害自由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 年2月18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5 年3 月28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 年3 月31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4 年,於103 年3 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1 年1 月19日,故意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104 年7 月13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5 年3 月28日確定,有上開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係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