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2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柏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柏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22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黃柏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