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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廖純王姿婷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2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柏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純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