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江錫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勁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4011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勁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勁豪前於民國(下同)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101年4月12日執行完畢;又於同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4月10日下午8時許,在臺中市后里區馬場附近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4年4月13日上午1時10分,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攔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委託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江錫麟

書記官 李秋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