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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信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拾伍年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之「拾伍年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伍年伍月」,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