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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財產所有人 馮○豪

      鄭○倫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94號被告馮郁庭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馮○豪、鄭○倫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前3 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檢察官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甲○○可能與少年馮○豪、鄭○倫共同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就供被告犯罪使用之工具,即有可能就馮○豪、鄭○倫之財產諭知沒收或連帶追徵其價額,是馮○豪、鄭○倫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94號被告詐欺案件現已進行準備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