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皓鈞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育廷律師
- 被告
- 張雅智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益軒律師
- 被告
- 陳柏佑
- 被告
- 何健祥
- 被告
- 張宗霖
- 被告
- 廖陽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6 「罪名及所處之刑」有關「張雅智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部分,應更正為「張雅智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已於理由中敘明被告張雅智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且主文、犯罪事實、論罪科刑欄內均未記載本件被告張雅智有累犯之意旨,然附表二編號6 有如本裁定所示「累犯」之贅載,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