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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廖純卿顏銀秋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涂皓鈞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育廷律師
被告
張雅智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被告
陳柏佑
被告
何健祥
被告
張宗霖
被告
廖陽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6 「罪名及所處之刑」有關「張雅智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部分,應更正為「張雅智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已於理由中敘明被告張雅智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且主文、犯罪事實、論罪科刑欄內均未記載本件被告張雅智有累犯之意旨,然附表二編號6 有如本裁定所示「累犯」之贅載,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