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弘偉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弘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以下所列應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一)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應更正為「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
(二)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中華民國小貨車出租合約書影本1 份」後補充「、員警職務報告書、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14日總發字第000000000 號函、車牌號碼『RAP-181 3 』通行國道高速公路交易明細、『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查詢」。
二、核被告李弘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附件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已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缺乏尊重,惡性非輕,被告並供稱所竊之物不知位於何處,而無法發還予被害人,且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政股
105年度偵字第2839號
被 告 李弘偉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弘偉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桃簡
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
2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㈠於104 年6 月1 日下午4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 號「7-11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行動電
源1 顆;得手後,未至櫃檯結帳,即步出上址大門,並駕駛
牌照號碼RAP-1813號租賃用小貨車離去;㈡復於同日晚間11
時40分許,在上址內,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行動電源1 顆;
得手後,未至櫃檯結帳,即步出上址大門,並駕駛前揭租賃
用小貨車離去。嗣經上開店家店長廖金玲發現失竊而報警處
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弘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廖金玲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中華民國小貨車出租合約書影本1 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信。是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
揭2 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
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