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威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威鵬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吳威鵬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22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 年6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