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 告 張宏瑋 謝存英即振益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姜家康律師 被 告 吳宥頡 富川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俊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12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