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信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拾伍年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之「拾伍年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伍年伍月」,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