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碧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1199、11228號、105年度偵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碧珠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碧珠因患失智症、第二型糖尿病、抗精神病藥引發之巴金氏症、慢性腎臟疾病、慢性胃潰瘍等疾病,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接受胸腔鏡手術,後因長期臥床,且依賴24小時氧氣維持,暨鼻胃管灌食,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必須由專人24小時照護;另被告因上述疾病,致心智退化,故缺乏對外行為通常陳述之能力等情,有三重中興醫院105年2月26日三中興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病歷紀錄影本9紙、三重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8號卷宗第133-142頁、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卷宗第3頁)。是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形,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前述規定,本院即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