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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

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碧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1199、11228號、105年度偵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碧珠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碧珠因患失智症、第二型糖尿病、抗精神病藥引發之巴金氏症、慢性腎臟疾病、慢性胃潰瘍等疾病,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接受胸腔鏡手術,後因長期臥床,且依賴24小時氧氣維持,暨鼻胃管灌食,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必須由專人24小時照護;另被告因上述疾病,致心智退化,故缺乏對外行為通常陳述之能力等情,有三重中興醫院105年2月26日三中興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病歷紀錄影本9紙、三重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8號卷宗第133-142頁、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卷宗第3頁)。是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形,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前述規定,本院即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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