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彩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緩字第3103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彩敏涉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時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因前揭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59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4353號處分書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就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亦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乙節。然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592號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李彩敏於民國101 年4 月間,向齊山科技有限公司購入「立麻卡因噴霧劑」後,竟擅自更改上開藥品名稱為「無痛紋眉液」而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並將更改名稱後的藥品,委由位於臺中市○區○○路0 ○0 號「雙賓美容百貨材料行」幫忙販賣;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6條第1 項之罪等語。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向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所購入,與上開檢察官所指之犯罪事實並無關聯,即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無訛(見103 年度偵字第4592號卷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反面),而該等物品復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備 註│ ├──┼────────────┼─────────┤ │一 │包裝袋1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 │ ├──┼────────────┼─────────┤ │二 │無痛紋眉液(成品)20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3 │ ├──┼────────────┼─────────┤ │三 │無痛紋眉液(半成品)17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4 │ ├──┼────────────┼─────────┤ │四 │東洲鹽酸利度卡因注射液5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7瓶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