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添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郭添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分論併罰),於106年6月16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理由,嗣於同年7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狀,惟僅就詐欺取財罪2罪部分敘述上訴理由,仍未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106年6月19日屆滿後20日內即同年7月10日(期間之末日為9日星期日,以次日即10日代之)前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之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張道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