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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忠銘
選任辯護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邱忠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忠銘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4 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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