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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琪諺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林政鋒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第4行、第12行「77至81之物」應更正為「78至81之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鄭琪諺、林政鋒就如附表依編號1 所犯之罪,於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諭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7之物予以沒收,惟依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6頁「扣案物沒收與否之判斷」㈠所載,原判決理由中已詳載依該案被告之供述而無從宣告沒收,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第4 行、第12行記載「77至81之物」,觀諸全案判決,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