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22600、26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長岩、同案被告鄭燕珍(另由本院審理中)分別係欣勇勝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為下述行為:(一)同案被告鄭燕珍、王世疄(起訴書漏載,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由本院另行判決)及被告林長岩明知欣勇勝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欣勇勝公司之進項憑證,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欣勇勝公司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欣勇勝公司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六之一所示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額合計2次,使欣勇勝公司藉以逃漏 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營業稅額(其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作為進項憑證及逃漏營業稅額分別如附表六之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二)同案被告鄭燕珍及被告林長岩明知欣勇勝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銷貨之事實,竟與從事買賣紡紗原料及織布之業者同案被告王世疄(起訴書另贅載王泉發,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交付如附表六之二幫助逃漏營業稅期間欄所示之空白統一發票,並由鄭燕珍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開立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透過王世疄、王泉發交予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人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六之二所示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額合計2次,幫助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人藉以逃漏如附 表六之二所示之營業稅額(其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作為進項憑證及逃漏營業稅額分別如附表六之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林長岩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 條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林長岩業於107年4月2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0頁),揆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附表六之一:欣勇勝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 │ 營業人名稱 │逃漏營業稅期間〈申報│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 發票金額 │ 營業稅額 │ │ │ │日期〉 │ │ │ │ │ ├───┼──────────┼──────────┼────┼─────┼─────┼─────┤ │ 1 │榮紡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3月〈101年5月15│101.03 │AH00000000│ 488,000│ 24,400│ │ │ │日申報〉 │ │ │ │ │ │ │ ├──────────┼────┼─────┼─────┼─────┤ │ │ │101年4月〈101年5月15│101.04 │AH00000000│ 573,400│ 28,670│ │ │ │日申報〉 │ │ │ │ │ │ ├──────────┼──────────┼────┼─────┼─────┼─────┤ │ │懋旭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4月〈101年5月15│101.04 │AH00000000│ 140,000│ 7,000│ │ │ │日申報〉 │ │ │ │ │ │ ├──────────┼──────────┼────┼─────┼─────┼─────┤ │ │ │ │ │ 合計3張│ 1,201,400│ 60,070│ ├───┼──────────┼──────────┼────┼─────┼─────┼─────┤ │ 2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01年7月15│101.05 │BW00000000│ 832,260│ 41,613│ │ │ │日申報〉 │ │ │ │ │ │ ├──────────┼──────────┼────┼─────┼─────┼─────┤ │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5月〈101年7月15│101.05 │BW00000000│ 821,345│ 41,067│ │ │ │日申報〉 │ │ │ │ │ │ ├──────────┼──────────┼────┼─────┼─────┼─────┤ │ │ │ │ │ 合計2張│ 1,653,605│ 82,680│ ├───┼──────────┼──────────┼────┼─────┼─────┼─────┤ │ │ │ │ │ 總計5張│ │ │ └───┴──────────┴──────────┴────┴─────┴─────┴─────┘ 附表六之二:欣勇勝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 │ 營業人名稱 │幫助逃漏營業稅期間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 發票金額 │ 營業稅額 │ ├───┼──────────┼──────────┼────┼─────┼─────┼─────┤ │ 1 │嘉沛布業有限公司 │101年5月、6月營業稅 │101.05 │BW00000000│ 846,296│ 42,315│ │ │ ├──────────┼────┼─────┼─────┼─────┤ │ │ │101年5月、6月營業稅 │101.05 │BW00000000│ 835,335│ 41,767│ │ ├──────────┼──────────┼────┼─────┼─────┼─────┤ │ │ │ │ │ 合計2張│ 1,681,631│ 84,082│ ├───┼──────────┼──────────┼────┼─────┼─────┼─────┤ │ 2 │貝克威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9月、10月營業稅│101.09 │EY00000000│ 742,500│ 37,125│ │ │ ├──────────┼────┼─────┼─────┼─────┤ │ │ │101年9月、10月營業稅│101.10 │EY00000000│ 715,000│ 35,750│ │ ├──────────┼──────────┼────┼─────┼─────┼─────┤ │ │ │ │ │ 合計2張│1,457,500 │ 72,875│ ├───┼──────────┼──────────┼────┼─────┼─────┼─────┤ │ │ │ │ │ 總計4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