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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1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8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榮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第4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榮昌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臺中市大里區東明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23時40分許,行經東明路與益民路之交岔路口,適告訴人鍾秀霞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益民路由北往南方向行經該路口,被告本應注意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未減速而以原速度通過上開路口,致甲車撞及已先進入路口之乙車,造成告訴人受有右鎖骨幹閉鎖性骨折、胸椎痛、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眼除外,未提及感染)、右5 根肋骨閉鎖性骨折、腦震盪、膝挫傷、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未提及感染)等傷害,嗣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3日至105 年4 月20日期間,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持續接受追蹤治療,於105 年4 月25日、105 年8 月10日經該院醫師診斷認定有味覺障礙及喪失(嗅覺喪失部分於104 年7 月22日經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認定並於同日出具診斷證明書交告訴人收執而為告訴人所知悉)之重傷害並出具診斷證明書交告訴人收執,告訴人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未經告訴」,係指未經合法告訴之意思,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及告訴不合法。次按刑法第284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法第287 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洪榮昌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查被告於103 年6 月25日23時40分許,騎乘甲車行經臺中市大里區東明路與益民路二段路口時,因未遵守閃光紅燈號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乙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右鎖骨幹閉鎖性骨折、胸椎痛、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眼除外,未提及感染)、右5 根肋骨閉鎖性骨折、腦震盪、膝挫傷、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未提及感染)等傷害之事實,前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嗣告訴人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於104 年5 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624 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624 號刑事判決、104 年5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經核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告訴人提起告訴之犯罪事實乃屬同一,並不因事後傷勢變化而有不同,告訴人就同一事實既曾合法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告訴人就本案自不得再行告訴,從而告訴人於105 年6 月30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本案過失傷害致重傷之告訴,即屬告訴不合法,本案既未經合法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1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