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黃綺甯
- 被告
- 謝宏道
廖壽廷即開全福海產食品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 年度交訴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廖壽廷即開全福海產食品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 年度交訴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