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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楊欣怡

原告
黃綺甯
被告
謝宏道

      廖壽廷即開全福海產食品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 年度交訴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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