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0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清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