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42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金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25798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金平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之㈠、㈡之適用法條,業據公訴檢察官分別更正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加重竊盜二罪,各處有期徒刑9 、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款、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五、附記事項:被告與被害人2 人均已達成和解乙節,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為憑,此部分雖尚未履行,惟如就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之,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2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