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源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61 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6年5 月1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嗣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且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本院,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述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