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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峻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峻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峻峰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峻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4日 │ 105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14429號 │105年度速偵字第623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9月14日 │ 105年11月3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28日 │ 105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6年度執字第809號 │ 106年度執字第580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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