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龍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上揭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
上揭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5 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5 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