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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18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德寬陳斐琪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18號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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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代表人
黃朝鈺
共同自訴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告
林緁憓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如附件一)及刑事自訴補充理由㈠狀(如附件二)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委任郭峻誠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本院定於民國108年2月1日行審理程序,經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再定於108年4月12日續行審判準備程序,並依法通知自訴代理人,且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上開期日筆錄、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刑事自訴狀
附件二:刑事自訴補充理由狀㈠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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