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18號
- 自訴人
- 零壹貳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黃朝鈺
- 共同自訴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被告
- 林緁憓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如附件一)及刑事自訴補充理由㈠狀(如附件二)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委任郭峻誠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本院定於民國108年2月1日行審理程序,經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再定於108年4月12日續行審判準備程序,並依法通知自訴代理人,且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上開期日筆錄、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刑事自訴狀 附件二:刑事自訴補充理由狀㈠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