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宗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9日下午2 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金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宗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貳包(合計驗餘淨重為壹點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及理由:
㈠林宗標前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88年上易字第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88年上訴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5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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